楼市预期改善 “返乡置业”热度有所抬升******
机构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,百强房企1月份销售金额同比下降超三成。业内人士表示,受春节假期等因素影响,1月楼市表现不佳。在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驱动下,楼市预期出现改善,“返乡置业”热度有所抬升。
出现回暖势头
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,受春节假期等因素影响,2023年1月,TOP100房企销售总额同比下降31.7%,较去年同期降幅扩大8.6个百分点,较去年12月同比下降29.4%的降幅稍有扩大。
具体到企业,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,2023年1月,万科以250.2亿元权益销售额重回榜单第一,保利发展和碧桂园紧随其后。建发房产、越秀地产、华发股份新进十强队列,分别位列第八、九、十。
另据克而瑞发布的数据,2023年1月,百强房企销售操盘金额为3542.9亿元,同比降低32.5%,环比降幅达到48.6%。克而瑞研究中心认为,三四线城市“返乡置业”热度有所攀升。不过,春节期间房企推盘积极性不高,营销力度减弱。
从房价角度看,贝壳研究院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,1月份50个代表城市二手房价格指数环比上涨0.2%,自2021年8月以来首次环比止跌。在50个代表城市中,约六成城市二手房价格在1月份止跌,涉及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粤港澳大湾区、成渝等重点城市群。
从各大城市成交情况看,受春节返乡、出游等因素影响,1月份,50个代表城市二手房整体成交量环比有所回落,但北京、廊坊、天津、重庆、郑州等地成交量较2022年12月有所提升,市场出现回暖势头。剔除春节假期时间段,50个代表城市1月份二手房日均成交量较2022年12月日均水平提高20%以上。
贝壳研究院认为,市场修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,一是购房者收入预期和消费动力有所恢复;二是在降首付、降利率等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持续驱动下,市场预期出现改善。
房企扎堆融资
近期,不少大型民营房企发布融资公告,有的房企单笔融资金额超过百亿元。
1月31日,碧桂园发布公告称,碧桂园地产集团获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接受储架式注册发行200亿元中期票据。碧桂园地产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中期票据。
1月26日,碧桂园与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签署融资协议,获最高达5000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。
2月2日,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显示,美的置业150亿元中票、新城控股150亿元中票、万科337亿元中票、新希望五新实业集团10亿元中票及中国铁建房地产22亿元中票获得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。
另外,上市房企的股权融资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。荣盛发展近日公告称,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,认为申请材料齐全,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。荣盛发展称,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,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